(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3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刑二终字第30号。
3诉讼各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英。
被告人叶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4年3月30日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9月30日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庭;审判员:姚义良、王挺。
二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丽琴;审判员:陈凤英、陈明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以抢劫罪(入户)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叶某辩解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叶某来到东乡县商业局某宿舍,从窗子爬进王某家中,搜到一包火腿肠、一个粉彩茶壶、一个罗汉佛时,听到开门的声音,就躲到房间门后面,后被回家的王某及乐某发现,于是王某、乐某将被告人叶某抓住,被告人叶某乘机摆脱王某,并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小刀,打开来对着王某等人,王某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欲逃跑的被告人叶某头部砍了一刀,将其制服后报警,被告人叶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2004年3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书证、物证。
5 鉴定结论。
6被告人供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东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辩解他没有使用暴力,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叶某因盗窃劳动教养二次,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未遂情节,与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适应,明显偏重,不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东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被告人叶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起上诉。
3二审判案理由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上诉人叶某二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主观恶性大。上诉人叶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叶某提出,他被被害人发现后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经查,上诉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上诉人叶某在被发现后并抓住后,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水果刀掏出来,并打开刀刃,目的就是为了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自己便于逃跑,故对上诉人叶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叶某在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是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既遂。理由是被告人叶某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属转化抢劫,不存在未遂之说,都是既遂。
观点二: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入户)未遂,转化型抢劫中仍然存在未遂的问题,被告人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抢劫未遂。
本案一、二审都采纳了观点二,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中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入户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备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属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本身只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当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时,认定行为犯罪形态的依据也相应发生变化。转化抢劫同样是抢劫,既然作为抢劫进行评价,在认定转化抢劫的形态时应当以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再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认定转化抢劫形态的依据。即使盗窃等罪既遂,但若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等过程中也未能最终非法占有该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时,转化为抢劫罪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的既未遂与否只能以抢劫罪所保护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或他人人身权是否遭受到侵害为准。"两抢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中明确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而这一认定标准并未把转化型抢劫罪排除在外。本案被告人是在户内使用暴力相威胁,所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所以属于抢劫未遂。
(东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裁判要旨】入户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