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艾某2、艾某3诉吴某、揭某、游某、文某1、王某、文某2生命权一案 民事 责任认定 补偿责任 赔偿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抚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对该类案件司法实践存在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应承担具体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比例。出于偏向救济受害人损失的理念,更多的观点倾向于此类案件构成侵权...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2010 )东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抚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系死者艾某1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艾某2,女,200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系死者艾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系艾某2之母)。
原告(被上诉人)艾某3,女,1992年7月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系死者艾某1之女)。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永刚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告(上诉人)揭某,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告(上诉人)游某,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告文某1,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告王某,男,1943年5月24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被告文某2,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苏坤;审判员:胡件平艾文辉。
二审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凌;审判员:邹小峰谢志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