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姜某2诉孙某、于某继承纠纷案 民事 析产继承 继子女继承资格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东橡胶厂

丹东橡胶厂退休

丹东市第五中学

丹东铁联公司

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

丹东市山上街小学

丹东五中二年级

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1)振兴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乐新

代理律师:

徐春霞

胡志刚

于丽

法官解说
本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件,案件讼争焦点一为被继承人姜某3遗产范围,二为继承人主体范围。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文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1、如何认定婚前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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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1)振兴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被继承人母亲),女,192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丹东橡胶厂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1,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丹东橡胶厂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姜某2(被继承人女儿),女,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第五中学学生,住所地同王某。
法定代理人:尹某(系原告姜某2母亲),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丹东铁联公司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春霞,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山上街小学老师,住所地同原告王某。(未出庭)
被告:于某,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丹东五中二年级学生,住所地同被告孙某。
法定代理人:孙某,自然情况同上。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刚,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丽,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法庭人员:独任审判员:本院审判员韩乐新。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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