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等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保险人利益;保险合同;投保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洪俊

王锦洪

郭嘉银

代理律师:

陈涛

赖丹育

吴亦辉

吴亦辉

吴景春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责任免责条款的审查与效力认定问题,是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
1、关于免责条款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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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普宁市人民法院(2010)普法民一初字第5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男,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池某,女,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1,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2,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3,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赖某2、赖某3的法定代理人:欧某。
上述6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6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丹育,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廖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江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邓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启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某,谢某,均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师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告(原审被告):梁某,男,194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李某,女,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姚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梁某1,女,199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梁某2,男,200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原审被告):梁某3,男,200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1、梁某2、梁某3的法定代理人:姚某。
上述6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喜坤;审判员:黄春燕、许育炼。
二审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洪俊;审判员:王锦洪;代理审判员:郭嘉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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