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星河世纪城业主委员会诉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金涛

李涛

张渝婕

代理律师:

李明华

法官解说
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此,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最终或由业主承担;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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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米易县星河世纪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负责人胡某,系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永,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米易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某。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锐;审判员:孙健、李宗炜。
二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涛;审判员:李涛、张渝婕。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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