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盗窃爆炸物案 盗窃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王启

潘学祥

罗世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雷管,其目的是用于炸鱼,后得知提供失窃雷管线索可获取高额的悬赏,便积极主动与悬赏单位(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吴某某1以短信取得联系,想用盗窃来的雷管去交换10万元的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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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盗窃爆炸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涉嫌盗窃爆炸物罪,2011年2月22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鲁万忠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启;人民陪审员:潘学祥、罗世刚。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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