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新县财政局诉被告桂林能源开发总公司大新冶化厂借款合同案 诉讼时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新县财政局债务管理股

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

桂林能源开发总公司大新冶化厂

文书字号:
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32号
审理法官:

邓新军

林永成

雷永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在审理本案时,合议庭对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一、审查民事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主体适格与否,是该民事行为是否依法...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32号
(二)案由:借款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大新县财政局。
委托代理人赵某,大新县财政局债务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能源开发总公司大新冶化厂。
委托代理人詹某,桂林能源开发总公司大新冶化厂职员。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新军;人民陪审员:林永成;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六)审结时间:2012年3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