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王某、徐某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1)新都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华

陈晓敏

陈太刚

代理律师:

张洪剑

陈飞

郑永刚

法官解说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相似之处,都可以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从行为方式上讲,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事实上是双重行为,即犯罪行为人是借助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以此来达到强迫他人交易的目的。也就是说实行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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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1)新都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成都市新都区,初中文化,务农,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洪剑,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成都市新都区,初中文化,务农,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人徐某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永刚,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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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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