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日照疗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解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济南铁路局日照疗养院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

山东律苑律师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苑律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日民一终字第6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明佳

臧路杰

高月玉

代理律师:

费洪章

兰在志

法官解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与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相比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适用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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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8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日民一终字第68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济南铁路局日照疗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2,济南铁路局日照疗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单某,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费洪章,山东律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宏;审判员:常金锋、王瑞丽。
二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明佳;审判员:臧路杰、高月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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