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与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保险合同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日民一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李玉军

刘姗姗

王田

代理律师:

赵威风

张立坚

蔡庆海

法官解说
关于案件的焦点问题,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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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日民一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城广安路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9844958-6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威风,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4,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5,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某5之父。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立坚,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原审被告:陈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车主。
委托代理人:蔡庆海,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84393-0。
法定代表人:杜某2,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二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军 ;审判员:刘姗姗、王田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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