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运输毒品、强奸案 运输毒品罪 强奸罪 证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三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要求,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二个规定,以及修正后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二高及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的出台,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规范性的明确,而该案裁判确实能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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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三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别名:樊某,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04年7月7日因抢劫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伟;审判员:朱峥;代理审判员:杨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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