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抢劫案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证明;证据确实充分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抗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琼

杨帆

池向初

代理律师:

任静德

刘浪涛

任劲梅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针对定性提出抗诉,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新证据,从而导致案件性质变更为抢劫罪,对给原审被告人量刑改变的案件。二审合议庭不拘泥与刑事诉讼法条文及规定,而是立足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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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二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抗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夏某、米某1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夏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家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人夏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4月30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月5日被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28日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抓获羁押,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静德、刘浪涛,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米某1,又名米某2、米某3,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文盲,四川省遂宁市人,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人米某1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23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抓获羁押,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劲梅,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丽荣;人民陪审员杨嘉升、尚炳昌。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琼;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池向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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