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间接故意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帆

韩宁宁

池向初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从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上看,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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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刑一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露丹。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系农民,家住本市官渡区。2011年4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袁志钢、李鹏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胡乐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清涛;审判员:李中原;人民陪审员:周如海。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帆;代理审判员:韩宁宁,池向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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