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汪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担保;无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鼎铭法律服务所法律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彩云

雷建强

张楚

法官解说
1、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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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1)西法民初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田杰,鼎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汪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思源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彩云;代理审判员:雷建强、张楚。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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