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诉浦某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 意思表示;夫妻身份;举证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关于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浦某分别于2005年7月以及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两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高某系在没有征得其丈夫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被上诉人...
展开

(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1)西法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某,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
4、 审级:二级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起俊,代理审判员:郑会利、汪佳
6、 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