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雇员受害赔偿案 服用关系;损害赔偿;承包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宏雷

张恒勋

杨莎白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合议庭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准确运用法律,对于在外部表征上易引起混淆的雇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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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754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8号。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以下简称"石林广电局")。住所地:石林县鹿阜镇石林中路民族体育运动场。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广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莎白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某,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1961年5月7日出生,苗族,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志荣。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男;代理审判员:沈芹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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