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储蓄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蕙菁

郝遵华

徐国倚

代理律师:

肖德飞

连高鹏

陈腾蛟

法官解说
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中存在两个难点问题。一是程序方面,本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在刑事侦查尚未终结前,应否继续审理。二是实体方面,如何合理划分证明责任,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1、受案范围
本案中,一审原告赵某的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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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6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肖德飞,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上诉人)(以下简称官渡支行)
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昆明市关上中路193号。
委托代理人连高鹏、陈腾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霞;代理审判员:侯佳、隆蓁蓁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蕙菁;审判员:郝遵华;代理审判员:徐国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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