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犯罪未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玛纳斯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秀春

王洪兵

朱新伊

代理律师:

徐建城

法官解说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以其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为由上诉,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刘某行为是中止还是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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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1)玛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未遂)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籍贯甘肃省张掖市,现住玛纳斯县,个体。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古浪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玛纳斯县,捕前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务工。2011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建城,玛纳斯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军、审判员董修平、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秀春、审判员王洪兵、代理审判员朱新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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