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阳春市合水镇军塘村委会双塘村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承包地;征收补偿;立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阳春市合水法律服务所

广东省三叶场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2011)春法民初字第1706号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在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并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后,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尤显重要。
我院在立案实践中发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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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1)春法民初字第1706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3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
委托代理人潘勇朝,阳春市合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齐标,广东省三叶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军塘村委会双塘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蒋才进,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黄良岳,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
委托代理人蒋成良,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李某诉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军塘村委会双塘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双塘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金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齐标,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军塘村委会双塘村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蒋才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良岳、蒋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员:张世金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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