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车上人员;第三者身份转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向家坝镇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水富营销服务部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昭中民二终字第6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正云

宋明涛

孟世松

法官解说
综合一审、二审原被告的诉辩理由与证据,本案需要明确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被告(上诉人)平安财保水富营销服务部的主体资格适格与否。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首先我们应该弄清楚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 "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分部在各地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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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2011)水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昭中民二终字第603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阮成彪,系向家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水富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水富县人民东路金沙大厦2楼9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水富营销服务部职工。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光;审判员:王忠华;人民陪审员:龙漫。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云;审判员:宋明涛、孟世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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