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陈某2共同共有案 共同共有;遗腹子;抚恤金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昭中民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王正云

宋明涛

王媛

代理律师:

吴长君

法官解说
1﹑胎儿的权利应有谁来主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 就未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而在《继承法》里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必要的份额",这样就承认了胎儿在特定事项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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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0)盐民初字第49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昭中民二终字第7号。
2.案由:共同共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原告兼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祝某(陈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肖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2。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长君,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桂益;代理审判员:高应武;人民陪审员:徐天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云;审判员:宋明涛;代理审判员:王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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