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诉刘某等车辆租赁合同案 政府行为系不可抗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1)昭阳民初字第5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鸿

张森泓

杨燕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
现就此作如下阐述: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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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1)昭阳民初字第505号判决书。
2.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温某。
被告:刘某。
被告:袁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崇洪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鸿;审判员:张森泓;人民陪审员:杨燕玲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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