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普某等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程序;使用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柏桦

代理律师:

普彪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拥有对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紧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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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普某1,男,200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普某,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李某,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普彪,系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柏桦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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