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李某1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先刑后民;民事责任;犯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袁媛

王梅

邓履华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存在的争议是: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能否将民事赔偿请求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先行审理?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历来是学术界及审判实践中争议的难点,虽然审判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民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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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 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
原告朱某,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1,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邱某,男,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媛  审判员:王梅  代理审判员:邓履华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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