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田某、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强险合同;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

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663号
审理法官:

吴景芳

洪涌

蔡星辉

代理律师:

王金龙

黄振来

蔡青青

法官解说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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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663号。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 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下称为南安人保公司)。
代表人:黄志坚,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景芳;审判员:洪涌;人民陪审员:蔡星辉。
6. 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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