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庄某雇员受害赔偿案 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项目及数额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雁平

张景旭

林文晋

代理律师:

陈昱竹

张剑峰

熊小华

法官解说
本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的赔偿问题及遗留伤疤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害问题提出了较好的解决思路。
1.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而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形屡见不鲜。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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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
2.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
3. 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昱竹,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
委托代理人黄红番、石琴,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熊小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雁平;代理审判员:张景旭、林文晋。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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