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等诉朱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无证驾驶 交强险赔偿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2010)喀平民初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崔铁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需要从交强险的性质、立法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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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2010)喀平民初字第22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朝中民二权终字第00729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丁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原告:丛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朱某,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28号。
负责人:朱某2,经理。
4、审级一审(二审维持原判)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一审:喀左县人民法院;
二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一审独任审判员:崔铁军;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毅;审判员:米贵山;代理理审判员:姜峰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1月14日
二审: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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