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诉陈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不动产交易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134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松鸿

于立群

雷潇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项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真实权利人的物权具有积极意义。根据该项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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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134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某1。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立群,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常某。
第三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诏锋;人民陪审员:郝建丰孙敏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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