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交强险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1)朝龙民西初字第005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玉明

刘斌舒

代理律师:

高玉辉

高玉辉

法官解说
交强险的设立本质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有效的从保险人那里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具有社会保障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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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1)朝龙民西初字第00596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女,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男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玉辉,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玉辉,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2,女,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3,男,200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又名刘XX),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联合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成员:审判员:吕玉明;书记员:刘斌舒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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