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木垒县良种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征收补偿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奇台县人民法院

木垒县良种场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381号
审理法官:

陈长庚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案中果园经营权的争议,属于本法所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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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381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奇台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木垒县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霞,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武某,木垒县良种场农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长庚
6、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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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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