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1故意杀人、盗窃案 死缓 限制减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贾雪峰

赵丽梓

周佩麟

代理律师:

李和心

法官解说
本案与最高法院第一批指导案例中的4号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非常相似,本案作出判决的时间也仅比该案晚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两个案件都是因婚恋纠纷引发的婚恋纠纷引发,且犯罪人到案后能够坦白悔罪的故意杀人案。本案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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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盗窃
3.诉讼双方
被告人:魏某1(曾用名:魏某2),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孙溪骄。
辩护人:李和心,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本溪市溪湖区,系被害人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女,1959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本溪市溪湖区,系被害人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2006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本溪市溪湖区,系被害人儿子。
法定代理人韩某,系陈某外祖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雪峰;审判员:赵丽梓;代理审判员:周佩麟。
6.审结日期: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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