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环境监督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刑二终字第000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冠宇

王志刚

佟秀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马某与李某共同商议盗窃车辆并达成分赃协议,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之前,二人共同物色车辆并约定分工,后由李某砸碎车窗玻璃、将车辆启动,由马某在周围负责望风,...
展开

一、首部

(一)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0)明刑初字第002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刑二终字第00020号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原。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刚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 马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满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环境监督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平安西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百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蒙古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园丁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曦;人民陪审员:丁亚珍曹锡美
二审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冠宇;代理审判员:王志刚、佟秀莲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