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1、历某、徐某1诉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健康权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00130号
审理法官:

李凤臣

韩立辉

李锐

代理律师:

沈世刚

晋研

鹿帅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是否还能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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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00130号
二审裁定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民三终字第00439号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代某1,男,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本钢歪头山铁矿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系代某2父亲。
原告历某,女,193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系代某2母亲。
原告徐某1,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学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系代某2儿子。
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工人,现住溪湖区,系徐某1父亲。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世刚,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区北台镇。
法定代表人马忠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研、鹿帅,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臣;代理审判员:韩立辉;人民陪审员:李锐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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