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某诉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挂靠;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上海奇灿工贸经营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1089号
审理法官:

凌莉

代理律师:

张如玉

李国兵

鲁晓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如何判定挂靠单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各地对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方式大相径庭,如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也有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要求其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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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1089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邸某,女,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安徽。
委托代理人:张如玉、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安徽。
被告人:上海奇灿工贸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邱某,上海奇灿工贸经营部经理。
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理员工。
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晓文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安徽。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凌莉。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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