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沅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履行职责案 行政许可;依申请;自动撤销;行政程序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伟荣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关键点:1、长沅公司撤回2010年7月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意味着长沅公司撤回要求松江规土局出具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的申请?2、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自动撤销行政决定,是否意味着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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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沅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高科技园区寅青路东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尚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
委托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云;代理审判员:刘雅;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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