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陈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高度盖然性;抛掷物;补偿责任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黄建祥

曾梅麟

李新红

代理律师:

黄威聪

钟福标

钟东荣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文是为解决该类案件的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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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0)兴法民一初字第105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2、黄某3
委托代理人:黄威聪,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罗某、薛某、罗某2、林某、罗某3、罗某4、何某、何某2、罗某5、刘某、张某
上述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福标、钟东荣,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新云;审判员:丘泉娥;人民陪审员:赖志峰。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祥;审判员:曾梅麟、李新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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