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诉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赔案 强制保险;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远县法律援助处

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汤洪亮

法官解说
一、
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作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免责事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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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2011)平法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德辉,平远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汤洪亮,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贵发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余银芳;审判员:陈伟浩黄洪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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