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石油分公司诉蔡某等生命权案 维护义务;管理义务;过错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赖昌仁

曾梅麟

李新红

代理律师:

杨衍俊

黄砚乔

范伟基

吴利利

胡继宏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本案纠纷性质问题
本案中,蔡某2驾驶两轮摩托车驶入丽都东路XX加油站侧草坪,不慎掉进草坪中的水沟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蔡某2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2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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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1)梅江法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梅州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衍俊、黄砚乔,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伟基,梅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科员。
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利利,梅州市梅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继宏,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绿琴,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范广文;审判员:叶飞陈新昌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赖昌仁;审判员:曾梅麟;代理审判员:李新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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