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诉五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 殴打他人;公然实施;罚款;身体健康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五华县公安局

五华县公安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周某1与周某2因民事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并用手扭周某2的嘴角,其性质是否属于殴打行为?如果属于殴打行为,被告五华县公安局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合法?
首先,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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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五华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1。
被告(被上诉人)五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林锐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李某,均系五华县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五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定斌,审判员:温春光、黄广云。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贺璐;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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