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抢劫案 抢劫罪 入户抢劫 盗窃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终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我国刑法对...
展开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永泰县人民法院(2011)樟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终字第492号。
2. 案由:抢劫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才英。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2001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1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鄢行暖;人民陪审员陈爱兰、黄巧英。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云平;代理审判员程颖郭翔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