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审事实和证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21时58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闽B719XX小轿车从莆田涵江收费站上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中途在沈海高速A道上(福州往莆田方向的车道)逆行几十公里。23时30分被告人杨某逆行至沈海高速A道2095公里处案发现场,致使在沈海高速A道上正常驾驶的"闽A166XX/闽A11XX挂"半挂车发现险情后刹车减速,而紧随其后的"浙C125XX/浙C04XX挂"半挂车变更到超车道行驶,并要超越前面货车时,发现闽B719XX逆行小车也变更到超车道,其紧急刹车,而在后面跟随的闽J136XX中型厢式货车的前右部先与"闽A166XX/闽A11XX挂"半挂车所载钢管的后左部及挂车的后左部发生撞刮,继尔,闽J136XX车左打方向避让,其前左部又与"浙C125XX/浙C04XX挂"半挂车的后右部发生碰撞、碰刮,造成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员刘某受伤的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事故发生前,他已经睡着了,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直到在医院三天后清醒过来时,听他哥刘昌友讲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受了伤被送到医院抢救。
证人张某证言: 2010年3月15日23时30分,他驾驶浙C125XX/浙C04XX挂半挂车由温州往福州方向行驶到沈海高速A道2095KM处时,他原先是跟在一辆车号为闽A166XX/闽A11XX挂的半挂车后面在右侧车道上行驶。他看到闽A166XX/闽A11XX挂车突然减速,他就将车变更到左侧车道上来,这时候他看到在他车前方的右侧车道上有一辆小车(车号为闽B719XX)开着远光灯在往他车方向逆行,他立即减速,然后他就看到闽B719XX号小车从右侧车道上变更到跨压左右车道交界线行驶,他立即开启警示双闪灯,变光警示对方,同时慢慢的刹车减速,这时候闽B719XX号车突然变更到左侧车道上,距离他车很近了,他就刹车停下,车刚停下,就听到"砰"的一声,同时他感觉车一震,这时候闽B719XX号车开始往后倒车,大约有倒了十几米的距离后停下,以为后面有小车碰到他车尾部,他立即下车,看到一辆车号为闽J136XX的大货车车头左侧碰到他车尾部右侧,闽J136XX车驾驶员位置上有一个穿红衣服的趴在位置上一动不动的,他就立即报警了。
证人贺某证言:2010年3月15日23时30分许,他驾驶闽A166XX/闽A11XX挂半挂车到沈海高速A道2095KM处时,突然看到前方不远处的车道上有一辆小车(闽B719XX小车)开着远光灯逆行过来,他立即开启警示双闪灯同时刹车减速,这时,有一辆跟在他车后面的半挂车(车号为浙C125XX/浙C04XX)从右侧车道变更到左侧车道,闽B719XX小车又变更到左侧车道上,突然感觉他车往前震了一下,感觉他车后面车厢可能被其他车辆碰撞了,他轻踩刹车慢慢停下。在他车还没停下时,听到后面传来一声很大声的"砰"的声音,看到后面有一辆车号为闽J136XX的大货车车头左侧有严重碰撞的痕迹,车头左侧还贴在浙C125XX/浙C04XX挂半挂车尾部右侧,车头右侧有碰撞他车尾部左侧的痕迹,他看到闽J136XX的大货车驾驶座位置有一个人,没有任何声音,他感觉他应该是死了。浙C125XX/浙C098挂车上的驾驶员立即报警。当时雨下的很大,能见度还好,最少可以看到二百米外的车辆尾灯。闽B719XX小车逆行的速度他估计时速会有60公里。
证人张某2证言与证人张某证言相印证。
证人杨某证言与贺某证言印证。
证人林某2证言:2010年3月15日22时许,他驾驶闽AF0180小车由沈海高速从福州往福清方向行驶,大约23时许,他车行驶至沈海高速A道2102KM左右时,突然看到同车道前方有一辆车开着很亮的远光灯往他车方向行驶而来,他立即刹车,同时将车变更到右侧车道上,这时这车从他车左边的左侧车道行驶而过,他才反应过来这车是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他车从福清出口出了高速公路后,坐在他车上的程爱国局长就向交警大队打电话说了这事。不知道逆行小车的车速,但是他感觉这小车速度很快,估计可能会有八、九十公里的时速。他当时没想到会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只是因为对方车灯太亮,他就本能地向右打了方向将车变更到右侧车道上。他当时非常害怕,觉得这行为危害性非常大,特别在晚上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只能造成两种结果,要么正常在车道行驶的车辆与这逆行车碰上,要么就是车辆为躲避这逆行车会急打方向而发生事故。
证人蒋某证言:2010年3月15日晚10点10分左右,他公司的大客车行驶快到莆田赤港服务区时,遇到逆向行驶的小车,当时客车司机也吓了一跳,只好刹车变车道通过,之后他就用手机137748245XX拔打12122报警。
证人吴某证言:2010年3月15日晚10点许,他从福州高速进口往泉州方向开,在开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在路上遇到一部逆行的小车。当时小车在福州开往泉州方向的高速正道上逆向行驶,逆行小车是靠在超车道边上行驶,也就是靠高速公路中间隔栏边。当时的情况实在危险,心里很害怕,觉得对方怎么这样开车,实在是危险,于是他就打12122报警。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0年3月15日21时30许,她驾驶闽B719XX小车从莆田出发,22时许从涵江收费站上了沈海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因为平时出了市区都是司机开车,第一次独自开车上高速,没有经验,加上当晚下雨, 视线模糊不清,她的视力又不好,所以把车开的很慢。在过了第一个隧道后往前开了大约有十几分钟,记不清具体在什么地方,看到路旁的隔离带的栏杆有一处开口,开口前面隐约看到好像有路障,就从那个口拐了过去,等看到对面的车行驶过来时才发现自己在逆行车道上,这一发现让她惊恐万分,因为没有经验她不知如何是好,赶紧放慢速度找还有没有路口能拐回去。但是走了一段后没有发现有什么地方能还回去。正在她不知所措时,突然想起她的司机在闲聊时曾说过。在青口服务区有一条地下通道能过去,就想往青口服务区下去就能拐回正道了。于是她把车开的极慢,精神高度紧张,看到对面有车过来就基本把车停下来,等对面的车过去之后再慢慢行驶。在经过福清路口时,她想下去,但是不知道从哪个口下。感觉这里好像离青口并不太远,所以也就没下去了。在看见那两个出事的货车时,她离他们的距离大约有500米,她减速等他们过去后再走,但是当她车减速后发现那两部车之间的距离一直没有变化,还是在两条道上,她就将车停了下来,这时才发现那两部车已经停车在那里了,她想他们是不是也不好判断该怎么走,所以就停在那里等她过去再走。就又慢慢将车滑行到离他们近100米处又停了下来,看看他们还是不动,只好又慢慢滑行到离他们比较近的距离她才停下来。那两部车静静地停在那里,两部车的4盏大灯照着她,后面什么她都看不清了,她心里十分紧张。这时,忽然那两部车后面有警笛声拉响,两部警车突然从前面开过来,立即有警察下来敲开她的车窗,叫她出示驾照并要她到警车上去。她在随身带的包里找了一番,没有找到驾照。这时又有警察来催,没办法她只好下车。到了警车里,她不知道没有驾照并违章行驶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她害怕极了,还是准备再过去找下驾照,就又下了警车走到她的车边。当她侧身扭头发现身后没有警察跟着时,转身就跑,然后顺着边坡滑下,一路上的紧张、她的精神处在崩溃的边缘,所以尽管这时后面有警察跟着她,还是顺着田埂跑,她就摸黑走到福厦路拦了一部车子直接到了福州。2010年4月17日她单位的同事游立峰通知她说,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传唤她到一大队接受询问有关2010年2月15日闽B719XX小车在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辖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她接到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打她手机139595108XX,询问闽B719XX小车3月15日晚上在高速公路青田路段上行驶时是否由她驾驶?她说是她驾驶的。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就通知她来一大队做现场目击证人的笔录。她答应3月17日上午来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但是3月17日早晨她看到海峡都市报上刊登一新闻说2010年3月15日晚闽B719XX小车在沈海高速青田路段和一起死亡事故的发生有关系而且报纸刊登的内容和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由于害怕她就不敢来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接受询问了。后来她就将手机呼叫转移到游立峰手机上,直到4月17日她通过游立峰再次接到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传唤通知后,就定下今天来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接受询问。
事故现场图:证实了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基本情况:1、现场停留有四辆车,其中丁车开着远光灯,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在右侧车道上,其他三车均车头朝南,车尾朝北。2、甲车为闽J136XX大货车,乙车为浙C125XX/浙C04XX挂半挂车,丙车为闽A166XX/闽A11XX挂半挂车,丁车为闽B719XX小车。3、甲车驾驶座位上趴着一人,穿红色衣服,副座位置上有一男子穿黑衣服,受伤夹在车上,丁车驾驶员未在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当时闽B719XX小车开着远光灯,驾驶员不在现场,在闽B719XX车上发现杨某的驾驶证,经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林荣华、吴玉秀辨认,闽B719XX小车驾驶员就是杨某。
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涵江征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车辆进入收费站的照片:该组证据证实了案发当晚逆行的闽B719XX小车于21:58:04从莆田涵江收费站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莆田12122接警电话值班记录以及莆田高速交警值班记录:2010年3月15日22:15有司机来电报警在A2145看见一小车在此路段逆行。报警电话:137748245XX。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值班电话记录:22:34→12122电话:司机报A2142K-2143K处有部小车正在逆向行驶;23:05 交警报该小车已逆行到A2114K处;23:36 12122报该小车快到青口服务区;
民警郑飞、陈国强说明材料称:2010年3月15日22:35接中队长赵航生电话通知:支队指挥中心报有一辆小车在渔溪路段A道往福州方向逆行,要求当班干警即刻上路纠正其违法行为。接警后,当班干警即驾驶警车上高速公路,并打开警报器,拉响警笛。22:40分左右,当行驶到A道2122KM路段,发现该车在快车道上逆行,即降低车速用喊话筒对其喊话,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该车在发现我们警车喊话后不但未停止其违法行为,更加速逆行,因当时该路段下雨,能见度不够未能看清该车号牌及车型。当班干警即将此情况上报给赵航生中队长。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路政巡查记录:当晚负责巡查的民警陈海强、关清于22:14 接值班室通知,在A道有车逆行,即从宏路站进口往渔溪方向路巡。22:52路巡车在A道2114K发现该车逆行在超车带,现场用警笛、喊话器进行劝阻该车逆行,该车继续往前,无法阻止。
福州高速交警值班记录及路政巡查记录:福州高速交警值班记录证实:在23:41时逆行小车已拦截到,但有三车追尾。路政巡查记录(巡查人员:曾兆本、刘铮) 证实,在23:47时接通知A道2095K三车追尾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关于"3.15"拦截逆行小车经过:证实了两位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距第一辆货车直线距离约3米多的地方前面有一辆号牌为闽B719XX的奔驰小车,车上驾驶座上有妇女在打电话,他们叫她下车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该车驾驶员却去倒车,并且说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 一边还在打电话。......之后因为下着大雨,该两名民警叫她坐到巡逻警车上去。然后准备去疏导交通等工作,前后仅3分钟时间发现刚才还坐在警车上的那个妇女不见了......就分头去附近查找,发现她已经翻过护栏跑到水沟下面去了,站在有膝盖深的水里,正往另一边护栏外的稻田爬去......后组织人员在附近稻田约3公里范围及村庄内寻找未果,返回事故现场后经寻找车内遗留物,发现一小提包内有行驶证、身份证和名片,经比对,名片与身份证姓名相符,即拨打该电话,有一女性接听。
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当天遗留在闽B719XX小车上的物品有杨某身份证、杨某驾驶证等物品,并且该遗留物品于2010年4月18日被杨某领取。
案发当晚负责巡逻的当班民警林海和邹俊华出具的证明:该两位民警在案发当晚于21:00驾驶闽09031警车从宏路收费口进入高速公路巡逻,至赤港服务区,沿路均未发现中央护拦有缺口可供车辆通行。
福州市川达公路养护公司2010年保洁情况登记表、渔溪互通改道中分带硬化工程施工过程、福州市川达公路养护公司路产维修现场记录表、3月16日拆装护栏情况、福州市川达公路养护公司施工记录表等材料:证实了高速公路护栏施工、拆护的基本情况。其中福州市川达公路养护公司在《渔溪互通改道中分带硬化工程施工过程》的材料中证实:3月16日下午2:00前本工程所要硬化处的中分带护栏均保持完好。
中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书:因杨某未到案,导致了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于2010年4月12日被中止。
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了案发时现场的基本情况。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290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0]车检字第545、546、547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①闽A166XX重型牵引车、闽A11XX挂半挂车: 灯光系统,性能有效;转向系统,性能合格;制动系统,整车制动性能合格。②浙C125XX重型牵引车、浙C04XX挂半挂车:半挂车后右灯具碰撞损坏,无法检验其事故前性能,后左位灯性能失效,其他灯光性能有效、转向系统性能合格、制动系统合格。③闽J136XX中型厢式货车:前部灯光总成脱落未见,电源线路损坏,无法检验其事故前性能;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驻车制动器性能有效、行车制动器性能不合格。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0]车痕鉴字第241号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证实,送检闽J136XX(黄牌)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的前右部首先与闽A166XX(黄牌)重型牵引车所牵引的闽A11XX挂(黄牌)重型半挂车所载钢管的后左部及挂车的后左部发生撞刮;继尔,闽J136XX车左打方向避让,其前左部又与浙C125XX(黄牌)奔驰重型牵引车所牵引的浙C04XX挂(黄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后右部发生碰撞、碰刮。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mg/100ml血。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事故发生后,闽B719XX驾驶人逃离现场。2010年4月18日,杨某被传唤至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受调查。2010年7月29日,杨某被传唤至闽侯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