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福建中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再审案 拆迁人认定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申字第58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建

肖振蕊

柳秉东

唐丽萍

齐苍非

法官解说
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城市的改造建设离不开拆迁。但夹杂着拆迁主体不明、补偿标准偏低、不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等诸多问题的急进拆迁改建,常常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并引发恶性群体事件。就本案来说,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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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2237号
(2)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751号
(3)再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申字第580号
(4)再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再终字第4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某,男,193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王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肖振蕊,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福建中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柳秉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富强,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柳薇,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唐丽萍,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横路18号佳馨苑6号楼103-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鸣华;审判员:张捷;人民陪审员:伍林星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久仓;代理审判员:刘洁君、庄彩虹。
再审审查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宗煜;审判员:张天平;代理审判员: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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