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案 诉讼主体资格;业主;物业服务合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958号
审理法官:

余秋萍

陶莉晶

林斌

代理律师:

郑宝胜

胡建中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个别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个别业主是否具备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已明确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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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民初字第216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958号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3号楼2701复式单元。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中,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金钻世家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原审原告石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林某3,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胡某,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清华;人民陪审员:李锦云、曾依铨。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秋萍;代理审判员:陶莉晶、林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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