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诉柯某2名誉权案 侵害名誉权;因果关系;社会评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247号
审理法官:

袁文伟

李文颖

庄彩虹

代理律师:

杨开新

吴永官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为鳏寡老人,被告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均为特殊人群。双方在平时经常为琐事纠纷不断,积怨已久,对立情绪极强。对本案的处理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应更加注重考虑其社会效果,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解决,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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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樟民初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247号。
2. 案由:名誉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柯某,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泰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开新,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永官,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被上诉人):柯某2(系间歇性精神病人),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泰县人。
法定代理人:赖某(系被告妻子),女,1971年3月5日,汉族,农民,永泰县人。
委托代理人:柯某3(系被告女儿),女,1990年6月16日,汉族,教师,永泰县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鄢振彬(主审);审判员陈小明;代理审判员陈捷亮。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文伟;代理审判员李文颖;代理审判员庄彩虹。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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