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林某民间借贷案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举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秀琴

林智远

陈雯

代理律师:

张景华

戴剑南

尤劲

法官解说
仅凭汇款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汇款单,未提供借条等佐证,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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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华、戴剑南,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巧。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秀琴;代理审判员:林智远、陈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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