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 体罚行为;必要限度;犯罪;教育职责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卓小康

周秀清

杨淑艳

代理律师:

朱云海

关张泉

法官解说
本案发生于较为特殊的教学领域,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教师在课堂上打学生一巴掌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教育法》所调整的"体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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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17号
2.案由 治安行政决定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朱云海、关张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3,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欧某,该局民警。
第三人官某。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员
一审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施孔娇、林艳华
二审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卓小康   代理审判员周秀清、杨淑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1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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