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1、陈某2诉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普通法和特别法如何适用,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如何裁判的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否有权对陈某1、陈某2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本案中特别法的适用
本案中,原告诉称梅人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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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1)梅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39号
2.案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1。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2。
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原告陈某2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北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德科;人民陪审员陈建云;人民陪审员李文清。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审判员殷晓丽;代理审判员郑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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