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亿隆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作原因;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304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木明

邹发寿

林更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的理解。这就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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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304号行政判决。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州亿隆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木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福州市晋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邹发寿、林更,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雨晶;人民陪审员:严日成、严玉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小明;代理审判员郑鋆;代理审判员邓张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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