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过错 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磊

余宝兴

周少宝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且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伤害程度的行为。该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本案属于故意伤害犯罪的一果多因的案例。
本案从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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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永盛。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黄权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磊;审判员余宝兴;人民陪审员周少宝。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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