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04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永盛。
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1年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魏道培,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磊;人民陪审员林永情;人民陪审员黄先明。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一片近五十亩的果园于2008年被武夷山市度假区征用,由武夷山市钰荣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荣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角亭村坑头一、二小组的村民对该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不满而到该地块阻挠开发商施工。2009年下半年,钰荣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认识了被告人江某,并且了解到江某在坑一、二组很有势力,就找江某帮忙做村民工作,许诺以后会给其好处。被告人江某听后就盘算着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以便自己赚钱。2010年正月,被告人江某鼓动坑头一组的村民每户出一人到被征用的果园插树苗,阻挠施工给开发商施压。被害人施某为减少停工带来的损失,于2010年4月的一天给了江某10万元人民币请其帮忙做村民工作。2010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施某再次找江某帮忙,被告人江某提出还要二十万元钱才能摆平,施某无奈答应江某的要求,但要求事情摆平后再付钱。之后被告人江某即去做通了坑头一、二小组村民的工作。在两个小组都领取了征地补偿费后,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从被害人施某处拿到了2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江某的辩解
被告人江某在庭审中辩解,其是在被害人施某的要求下帮助开发商施某做农民的工作,收取的好处费也是施某本人许诺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后经过考虑,被告人江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开始是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理由:1、被告人江某没有实施威胁等手段。在被害人施某找到被告人江某帮忙之前,村民种树阻扰开发商施工的事件就已经发生。2、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施某之间是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后鉴于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改变了辩护方向,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的指控。
三、事实和证据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一片近五十亩的果园于2008年被武夷山市度假区征用,由武夷山市钰荣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荣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角亭村坑头一、二小组的村民因为对该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不满而到该地块阻挠开发商施工。2009年下半年,钰荣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认识了被告人江某,并且了解到江某在坑一、二组很有势力,就找江某帮忙做村民工作,许诺会给其好处。被告人江某听后就盘算着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以便自己赚钱。2010年正月,被告人江某鼓动坑头一组的村民每户出一人到被征用的果园插树苗,阻挠施工给开发商施压。被害人施某为减少停工带来的损失,于2010年4月的一天找江某到其办公室并给了江某10万元人民币请其帮忙做村民工作。之后,被害人施某见江某仍未帮其做通村民工作,于2010年6月的一天,再次找到被告人江某帮忙,提出再给江某10万元,被告人江某则认为还要二十万元钱才能摆平,施某无奈答应了江某的要求,但要求事情摆平后再付钱。之后,被告人江某即去做通了坑头一、二小组村民的工作,并电话告知被害人施某村民工作已做通。在两个村民小组分别于2010年6月3日和10月12日向钰荣公司领取了征地补偿费各50万元后,于2010年10月的一天,施某通知被告人江某到其办公室,被告人江某从被害人施某处又拿到了20万元。之后,被告人江某将所得30万元赃款分给坑头一小组村民叶某2、叶某、吕某三人各4万元,其余赃款用于其个人还债和其他消费开支。
被告人江某于2011年6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江某向本院表示自愿认罪,且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江某所在的基层组织武夷山市角亭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建议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帮教报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即武夷山市钰荣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向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称被告人江某带动村民阻扰施工,并向其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江某急需用钱偿还赌债,通过鼓动村民插树苗等方式阻挠开发商施工。被害人施某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了解到被告人江某在以种树阻挠施工的村民中有一定影响力,便找到被告人江某去给村民做工作,并当场给被告人江某好处费10万元。后被害人施某见被告人江某仍未做通村民的工作,便再次找到被告人江某,提出再给江10万元。被告人江某表示需要20万元才能将事情摆平。被害人施某同意了被告人江某的要求。在做通村民工作后,被害人施某将2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江某。被告人江某将所得30万元赃款分给坑头一小组村民叶某2、叶某、吕某三人各4万元,其余赃款用于其个人还债和其他消费开支。
3、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施某所施工的工程一直有村民以插树苗等方式阻挠施工,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了解到被告人江某在村民小组中有一定影响力,便找到江某帮忙做工作,并当场给了江某10万元好处费。后见村民的工作仍然未做通,便再次找到江某,并提出再给其1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江某表示10万元不够,需要20万。被害人施某答应了江某的要求,并许诺在村民工作做通后再拿出20万元。在村民的工作做通之后,被害人施某将20万元现金交给了江某。
4、证人叶某、吕某、罗某、杨某、鲁某、范某、黄某、江某、蒋某、周某、叶某2、王某的证言,均能与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江某和其他几个人曾积极鼓动村民以插树苗的方式阻挠被害人施某工程的施工。
5、证人官某的证言,系武夷山市建发公司总经理,证实他因为知道被告人江某在坑头一、二组中较有势力,在征地中常在村里搞小动作,刁难开发商和政府,正好有一次江某和施某都在其办公室,他便把江某介绍给施某认识。
6、证人江某1的证言,系武夷山市钰荣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证实其按照公司法人代表施某的要求,曾到银行先后提取现金10万元和20万元,后放在施某的办公室。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的身份情况。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江某于2011年6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9、退赔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江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10、帮教报告,证实被告人江某所在的基层组织武夷山市角亭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判案理由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利用其在村民中的势力而鼓动村民对被害人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阻挠施工等行为,虽没有直接向被害人施以威胁、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等行为,但村民集体的阻挠行为足以给被害人以无形的压力,进而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因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属于公民间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在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已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作为坦白情节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所在的基层组织又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综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手段、退赃、悔罪以及犯罪前从业等事实进行评判,认为对被告人江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解说
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背景因素。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一片近五十亩的果园于2008年被武夷山市度假区征用,由武夷山市钰荣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荣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政府已补偿了97万元给地块所在的角亭丘屯组。但是由于历史上这块地原属角亭坑头一、二组,之后才划给了丘屯组,故坑头一、二组的村民也向政府要求征地补偿。政府考虑到历史遗留原因,也就同意补偿97万元给坑头一、二组的村民。但是村民不同意,认为97万元太少了,于是便有不少村民以插树苗等方式阻扰开发商的施工。开发商急于开工,便找到了在坑头一、二组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人江某。正好被告人江某急需钱偿还赌债,他抓住了开发商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的心理,利用其在村民中的势力而鼓动村民对被害人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阻挠施工等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更多的财物以满足其贪欲。
本案的裁判,可代表近年来武夷山市一些不法分子借以土地征用补偿之名阻碍我市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开或暗地里向开发商索取非法财物的行为被依法定罪处罚的先例。给那些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的不法分子以及广大公民以警示:任何以征用土地的名目无端阻挠、取闹,对开发商施以压力,迫使其无奈而交出财物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作为开发商应将政府行为与其利益区别对待,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盲目将政府行为予以包揽,给不法分子提供滋生违法或犯罪的土壤。本案中的被害人因迫于无奈而求助于被告人帮其摆平村民的不法行为并承诺给予好处,从而让被告人产生了不法之邪念,是导致本案的诱因方面之元素。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告诫还有非分之想的不法分子和合法的商人,均应以武夷山的旅游经济发展为中心,沿着法律的轨道,去促进武夷山更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李红敏)
【裁判要旨】任何以征用土地的名目无端阻挠、取闹,对开发商施以压力,迫使其无奈而交出财物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行为人利用其在村民中的势力而鼓动村民对被害人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阻挠施工等行为,虽没有直接向被害人施以威胁、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等行为,但村民集体的阻挠行为足以给被害人以无形的压力,进而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